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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guī)

建設部建筑節(jié)能試點示范工程(小區(qū))管理辦法

發(fā)布人:春泉節(jié)能    發(fā)布時間:2008-05-16

  2.有建設項目的正式立項手續(xù);

  3.有可靠的資金來源,開發(fā)企業(yè)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fā)資質;

  4.選用的節(jié)能技術與產品通過有關部門的認證和推廣,并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技術與產品,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專家審定。

  第八條 申報示范工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1.建設部科技示范工程(建筑節(jié)能專項)申報書;

  2.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節(jié)能篇);

  3.規(guī)劃和建筑設計方案和節(jié)能專項設計方案;

  4.工程立項批件、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等證照復印件。

  第九條 申報與審查:

  1.申請示范工程的單位將申報書與其它相關文件、資料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建設廳(建委、建設局);

  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組織對申報書及其它相關文件、資料的初審。通過初審的簽署意見,報建設部;

  3.建設部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列入建設部科學技術項目計劃(建筑節(jié)能示范工程專項)。

  建設部每年組織一次示范工程立項審查。

  第十條 項目列入建設部科學技術項目計劃后,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每半年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匯報項目實施情況,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簽署意見后報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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