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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guī)

《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guī)定》

發(fā)布人:春泉節(jié)能    發(fā)布時間:2008-11-16

  第九十一條 標準中的物理量和有數(shù)值的單位應采用符號表示,不應使用中文、外文單詞(或縮略詞)代替。

  第九十二條 符號代表特定的概念,代號代表特定的事項。在條文敘述中,不得使用符號代替文字說明。例如:

  正確書寫 不正確書寫

  (1)鋼筋每米重量 (1)鋼筋每m重量

  (2)搭接長度應大于12倍板厚 (2)搭接長度應>12倍板厚

  (3)測量結果以百分數(shù)表示 (3)測量結果以%表示

  第九十三條 在標準中應正確使用符號。

  單位的符號應采用正體字母。

  物理量的主體符號應采用斜字母,上角標、下角標應采用正體字母,其中代表序數(shù)的i、j為斜體。

  代號應采用正體字母。

  第九十四條 當標準條文中列有同一計量單位的系列數(shù)值時,可僅在最末一個數(shù)值后寫出計量單位的符號。例如:10、12、14、16MPa。

  第八節(jié) 標點符號和簡化字

  第九十五條 圖名、表名、公式、表欄標題,不應采用標點符號;表中文字可使用標點符號,最末一句不用句號。

  第九十六條 在條文中不宜采用括號方式表達條文的補充內(nèi)容;當需要使用括號時,括號內(nèi)的文字應與括號前的內(nèi)容表達同一含義。

  第九十七條 標點符號應采用中文標點書寫格式。句號應采用“。”,不采用“.”;范圍符號應采用“~”,不采用“─”;連接號應采用“-”,只占半格,寫在字間;破折號占兩格。

  第九十八條 每個標點符號應占一格。各行開始的第一格除引號、括號、省略號和書名號外,不得書寫其他標點符號,標點符號可書寫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九十九條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間注釋結束后加分號,最后的注釋結束后加句號。

  第一百條 標準條文及條文說明應采用國家正式公布實施的簡化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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