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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人:春泉節(jié)能 發(fā)布時間:2008-01-23
第三十五條熱價定價機關違反本辦法,不按規(guī)定的方法、程序和權限制定和調(diào)整熱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熱價定價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制定熱價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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