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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guī)

《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發(fā)布人:春泉節(jié)能    發(fā)布時間:2008-01-23

  第十六條暫不具備按照兩部制熱價計費條件的建筑,在過渡期內可以實行按供熱面積計收熱費,并要盡快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按照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

  第十七條熱力企業(yè)(單位)向工業(yè)企業(yè)供應的蒸汽,按照熱量(或蒸汽重量)計收熱費。

  第十八條制定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并采取對低收入居民熱價不提價或少提價,以及補貼等措施減少對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十九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熱力企業(yè)(單位)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熱價的書面建議,同時抄送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合法經營,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成本致使熱力企業(yè)(單位)經營虧損的;

  (二)燃料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的。

  第二十條消費者可以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熱價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調價建議進行統(tǒng)籌研究,擬定調價方案。

  因燃料價格下跌、熱力生產企業(yè)利潤明顯高于規(guī)定利潤率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提出降價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熱力企業(yè)(單位)關于制定和調整熱價的建議后,要按規(guī)定進行成本監(jiān)審。

  第二十三條制定和調整熱價的方案經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熱力企業(yè)(單位)應當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定期如實提供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并出具相關賬簿、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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